发布文号: 冀价经费字[2006]第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价格政策,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河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规则是我省道路旅客运费的计算依据,凡在本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及旅客,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计价标准
第三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
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和省交通厅颁布的最新《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确定,《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未标明营运里程的以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
三、里程计算
(一)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按前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按后方站(点)计算。
(二)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卸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和卸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四条 计费时间
计时包车的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使用时间超过4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五条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详见附表二)。
第六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三章 计价类别
第七条 车辆类别
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卧铺客车。
二、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
三、客车按等级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按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执行。
第八条 营运类别
按营运形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九条 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40米的儿童购买全票。持一张全价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1.10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要求供给座位时或携带1.10米以下儿童超过一人时超过人员应购买半价票;身高1.10米-1.40米的儿童购买半价票。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员、公安民警凭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或《人民警员伤残抚恤证》购买半价票,享受全价票旅客待遇。持半价票的旅客应供给座位,免票儿童不供给座位。
第四章 旅客运价
第十条 基本运价
基本运价:是指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在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运价。基本运价每人千米0.08元。
第十一条 班车客运运价
班车客运运价详见《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表》(附表一)。班车客运运价中包含基本运价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保障金。班车客运运价可以上下浮动,上下浮动幅度最高不得超过20%。
第十二条 包车客运运价
由承运人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旅游客运运价
定线旅游客运运价执行班车客运运价;非定线旅游客运运价由承运人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五章 旅客运输其他收费
第十四条 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取消损失费
包用单位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当天取消包车按1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在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10%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包车造成空驶,按往返实际行驶里程、客车核定座位和包用车型运价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十五条 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
一、计程包车因用户责任造成车辆停歇延滞,承运人应向用户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程包车日计费里程在180千米以上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两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日计费里程在180千米及以下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1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超出免费停歇时间部分,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
二、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延误时间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三、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计时包车运价的50%计收。
第十六条 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收费,均由旅客或包车用户负担,由承运人代收代付。车辆通行费按客车核定座位数的60%比例分摊计入票价,单向收费的通行费按收费额的50%计算。其计费公式为:每客票通行费=行程通行费总额÷(客车核定座位数×60%)。
第六章 旅客运费计算
第十七条 班车旅客票价
一、班车旅客票价构成:由班车客运运价(含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客运附加费、车辆通行费和旅客站务费构成。
二、班车旅客票价计算公式:
班车旅客票价=[班车客运运价+客运附加费]×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旅客站务费
其中:客运附加费收费标准每人千米0.02元(农村客运线路客票附加费每人千米0.01元);旅客站务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3〕第7号〉规定计算。
第十八条 跨省(市、自治区)班车旅客票价
跨省(市、自治区)的班车旅客票价按照分段计算,加总计收方法确定,跨省直达客运班线旅客票价按起讫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包车客运、旅游客运运费
一、包车和非定线旅游客运由承运人与用户按协议运价协商计费。
二、定线旅游客运执行班车客运计费办法。
第二十条 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尾数满0.2元进整为0.5元,尾数满0.7元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包车客运运费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七章 行包运价
第二十一条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详见附表二)。
第二十二条 行包运价
计费行包每千克千米运价0.0016元。行包以元为单位计费,每张运单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人不随车同行的行包运价,由承托双方协商定价。
第二十三条 行包占座费
持全价票的旅客或享受全价票待遇的半价票旅客可免费携带10千克行包,持儿童票旅客可免费携带5千克行包。超过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费。行包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河北省交通厅、物价局冀交运字(1996)237号颁发的《河北省汽车旅客运价规则》同时废止。
附表一
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表
单位:元/人千米
┌───────┬────┬────┬────┬────┬─────┐
│ │ │ │ │ │ │
│ │ 普通 │ 中级 │ 高一级 │ 高二级 │ 高三级 │
├──┬────┼────┼────┼────┼────┼─────┤
│座席│ 大型 │ 0.08│ 0.13│ 0.20│ 0.24│ 0.26│
│客车├────┼────┼────┼────┼────┼─────┤
│ │ 中型 │ 0.11│ 0.16│ 0.22│ 0.24│ │
│ ├────┼────┼────┼────┼────┼─────┤
│ │ 小型 │ 0.15│ 0.18│ 0.22│ 0.24│ │
├──┴────┼────┼────┼────┼────┼─────┤
│ 卧铺客车 │ 0.15│ 0.20│ 0.24│ 0.27│ 0.30│
└───────┴────┴────┴────┴────┴─────┘
附表二
计价物品重量折算表
┌─────────────────┬─────┬────────┐
│ 品 名 │ 计量单位 │计费重量(千克)│
├─────────────────┼─────┼────────┤
│ 未拆散的自行车(20寸以上) │ 辆 │ 50 │
├─────────────────┼─────┼────────┤
│ 残疾人车 │ 辆 │ 100 │
├─────────────────┼─────┼────────┤
│ 儿童脚踏车(20寸以下) │ 辆 │ 20 │
│ 及各种儿童座车 │ │ │
├─────────────────┼─────┼────────┤
│ 摩托车 │ 辆 │ 250-400 │
├─────────────────┼─────┼────────┤
│ 洗衣机 │ 台 │ 50-100 │
├─────────────────┼─────┼────────┤
│ 风扇 │ 台 │ 40 │
├───┬─────────────┼─────┼────────┤
│ 电 │ 54厘米(21英寸)以下 │ 台 │ 50 │
│ 视 ├─────────────┼─────┼────────┤
│ 机 │ 67-76厘米(25-29英寸) │ 台 │ 80 │
│ ├─────────────┼─────┼────────┤
│ │ 76厘米(29英寸)以上 │ 台 │ 100 │
└───┴─────────────┴─────┴────────┘
注:其他小型家用电器比照电视机体积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