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2]133号
海淀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报来《关于2002年香山地区桃花节期间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香山地区部分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利用内部场地在北京植物园举办第十四届桃花节期间临时接纳社会车辆停放,收取停车费。现将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北京植物园举办第十四届桃花节期间,香山地区部分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利用内部场地接纳社会车辆停放设置的临时停车位,收费标准可按小型车每次5元,大型车每次10元收取。
二、其他正式收费停车场仍执行京价(收)字(1991)第472号文件规定的全市统一标准。
三、停车场及临时停车位应实行明码标价,桃花节期间,你委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多收费、乱收费的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