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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规范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具实名以书面材料、传真、网上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执法机关查证属实的人员。匿名举报人真实身份可以确定的,也给予奖励。
第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执法人员、检定检验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举报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企业设立或委托的专门调查机构及其他专门调查组织的举报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属于本规定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产品;
(二)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和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
(三)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四)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五)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标识和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六)印刷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地和质量标志产品的包装物、标识物;
(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和计量技术机构,伪造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八)商品量缺斤短两的行为;
(九)隐匿、转移、变卖和毁损已被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查封和扣押的物品;
(十)为实施(一)至(六)项行为提供运输、保管和仓储等服务,传授和提供技术、方法。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三级:
(一)一级举报。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清楚,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等并全力协助执法人员赴现场查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相符合;
(二)二级举报。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基本清楚,能协助执法人员做一些工作,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符合;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举报人提供查办线索,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查处所举报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的罚款额,并根据不同情况,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一级举报,奖励金为罚款额的4%~6%(含6%);
(二)二级举报,奖励金为罚款额的2%~4%(含4%);
(三)三级举报,奖励金为罚款额的2%以下(含2%);
但是每起案件的奖励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有特殊贡献的案件举报人,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可适当提高奖励金限额。
无实际罚款的案件举报人,可根据案件重要程度和影响大小,适当给予奖励,奖励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八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
第九条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举报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确定奖励金额并通知举报人。
第十条 多人举报同一案件奖励金的分配比例,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举报人的协商结果或实际情况确定。
同一案件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亲自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举报人领取奖励金,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身份证编号。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实施奖励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个人资料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奖励金有关档案,非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和发放程序,颁发奖励金。
奖励金管理办法及审批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者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