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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28 生效日期: 1998-05-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经企字[1998]161号

各区、县、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办公室:
  现将国家以经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经贸企(1997)160号《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产权登记是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程序,也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产权关系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经核发的产权登记证书是企业的资信证书,各企业、单位要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清产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认真办理。

  二、产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分工:
  (一)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由市经委组织实施并负责核发《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各区县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由各区县经贸部门或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管理机构组织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核发《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中央在京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按由各区县属地经贸部门或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核发《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市属集体企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应以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整体为单位,统一到市经委企业处办理登记手续。

  四、各区县集体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统一由市经委企业处负责提出国家经贸委有关文件和产权登记证书。

附:市经委企业处地址:
  正义路2号市政府2号楼311房间;
  联系人:高明坦 杜伟;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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