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26 生效日期: 1994-04-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税中[1994]264号
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区分局[区税务局]、昌平县分局[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补充以下几点,请一并执行。   1、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应上交的所得税,分别由铁道部、民航总局、邮电部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交纳。
  2、企业交纳所得税率均为33%。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上交33%所得税后,超过18%部分由财政返还。
  3、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民航总局直属企业兴办的联营企业按联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规定执行。非联营企业中的联营业务收入应单独核算。
  4、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说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办理集中缴纳所得税时,必须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并签章,无当地税务部门认定的,一律不予承认。在北京的企业可由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盖章,予以认定。
  5、中央在京的集体企业所得税,缴入地方金库。
  6、请与有关单位建立纳税关系,并督促其所得税及时入库。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民航总局所属企业名称、地址、电话(略)
1994年4月26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