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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29 生效日期: 1998-10-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和补充发票工本费的函》(京国税征[1998]41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手写中文四联增值税发票每本12元,手写中文七联增值税发票每本18元。
  二、北京市普通发票(四联)工本费标准见附表。
  特此复函。
附:北京市普通发票工本费 单位:元/本 序号 发票名称规格与联次 工本费 1 北京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40K四联  3.50 2   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          40K三联  3.10 3   北京市饮食、建筑安装、服务业专用发票    40K四联  3.50 4   北京市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32K四联  4.50 5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汽车大修)    32K四联  4.50 6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总成、大修)   32K四联  4.50 7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小修、保养)   32K四联  4.50 8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专项修理、加工) 40K四联  3.50 9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配件销售)     40K五联  3.90 10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检测)专用发票      40K四联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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