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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立案标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29 生效日期: 1998-10-2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1998]290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 十三 条的规定,对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各地要严格按照《规程》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对本条第二款关于“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的要求,结合我省稽查工作实际情况,省局确定,未具有《规程》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2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查处。
  本规定下发后,原黑地税发[1996]第31号文件中的立案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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