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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30 生效日期: 1996-08-3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1996]162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更好地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7号)提出的要求,现就我省地税系统管理的普通发票在换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普通发票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适用于除国有铁路、民航、公路、水上运输业客货运输专项业务以外的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提供劳务。
  (二)黑龙江省旅店业统一发票。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的宿费收入。
  (三)黑龙江省饮食业统一发票。适用于各类饮食业的餐饮收入。
  (四)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适用于装卸搬运、包装托运、文化体育、娱乐、旅游、仓储、租赁、代理业及其他服务业。
  (五)黑龙江省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适用建筑安装、工程修缮、装饰业及其他工程作业及提供劳务。
  (六)黑龙江省出租车统一发票。适用于各类出租车营运开据。
  (七)黑龙江省其他经营统一发票。适用于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等。
  (八)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适用于铁路、公路、航运、民航、邮电等部门的货物搬运,行李包裹寄存发送;短途客(不按里程计算收费的出租车)、货运输,机动车停车收费及其它不便于开具“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的零星服务项目。
  (九)黑龙江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原木销售企业向购货方收取费用时使用。
  (十)全国联运业货运统一发票。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联运企业收取运费时使用。
  (十一)黑龙江省广告业统一发票。适用于从事广告业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广告费时使用。
  (十二)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适用于民航各航空公司的销售部门,在向中国公民销售国际航班机票时,必须同时按实收金额填开专用发票。
  以上十二种普通发票式样附后。

  二、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
  (一)省地税局指定“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票证站”和“哈尔滨市证照印刷厂”承印新版普通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我省以上十二种新版普通发票中,“国际航空运输专用发票”使用压感纸印制;“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黑龙江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黑龙江省广告业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发票联使用防伪专用水印纸印制;“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黑龙江省旅店业统一发票”、“黑龙江省饮食业统一发票”、“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黑龙江省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黑龙江省出租车统一发票”、“黑龙江省其他经营统一发票”的发票联使用防伪专用水印纸并采取涂碳技术印制,涂碳颜色为黑色。
  以上十二种新版普通发票在印制中必须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但如采用各联一次性打印机印制的,可暂不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号码。

  三、新旧发票使用时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我省旧版普通发票一律使用到1996年12月31日,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普通发票。为了减少普通发票换版的损失和保证发票的使用,我省新版普通发票可以在1996年内提前使用。

  四、各地税务机关和发票印制企业要结合这次发票换版工作,对本地区普通发票的印制、购领、使用、保管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整顿。

  五、普通发票管理的其他事宜,仍按黑国税联字[1994]第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新版普通发票价格和工本管理费收费标准,仍按黑地税发[1996]第14号和黑价联字。[1995]第29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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