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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7 生效日期: 2001-04-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经字(2001)35号
黑龙江省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收取组织机构代码IC卡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第143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为促进全省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工作的开展,经研究,现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IC卡)收费为服务性收费,此项收费应本着用户自愿使用的原则,不能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本着“经费自筹、以卡养卡”的原则,现核定哈尔滨市技术监督局在哈市试行“代码证IC卡”收费标准为每卡160元。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卡的,减半收取。
  三、为确保服务质量,IC卡代码证的技术服务工作必须由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专门技术机构负责。按规定收取的服务费,除交纳税费外,必须用于代码证IC卡制作、发放和配套的系统网络建设与维护等项工作。
  此批复试行期一年,从2001年4月1日起执行,截止日期为2002年4月1日,期满后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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