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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齐铁分局客运旅行服务总公司在旅客列车上开办出租VCD彩色小电视放像收取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8 生效日期: 2001-09-3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经字[2001]178号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在旅客列车上开办出租VCD彩色小电视放像收取服务费标准的请示》(齐价呈[200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齐铁客运旅行服务总公司在齐齐哈尔—北京(T47/48次)、齐齐哈尔—北京(1467/1468次)、齐齐哈尔—大连(2210/2209次)、齐齐哈尔—绥芬河(K622/621次)旅客列车上开办对旅客有偿出租VCD彩色小电视放像业务,有偿出租必须在旅客自愿的原则下开展。
  二、出租VCD最高收费标准为5元/小时,全程不得超过50元。
  三、此批复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二○○一年九月三十日至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期满前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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