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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4 生效日期: 2001-11-1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行字[2001]233号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省农垦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及提供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均应按照《办法》和本通知执行。
  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的收费行为,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不适用本《通知》。

  二、收费管理形式
  我省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一)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凡未列入上述范围的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由收费主体或当地物价部门提出,报省物价局确定其价格管理形式和定价权限后,再按有关价格管理形式进行审批。

  三、收费管理权限
  省物价部门负责国家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审核和制定及调整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地市物价部门负责国家及省有关中介服务管理的方针和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审核本地区的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负责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方针政策管理当地收费工作,负责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进行政策指导。

  四、申报、定价程序
  (一)本程序只适用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
  (二)申报程序。由收费主体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定收费标准书面请示。请示包括调定收费标准的理由,成本测算依据,邻省同类收费标准,执收部门合法营业批件。当地物价部门收到请示后,要对其请示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然后按分工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三)定价程序。按分工管理权限,省及地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或市场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成本情况,定价原则制定收费标准。

  五、对已列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项目的各项收费,目前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目前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要按上述程序在2002年2月末之前履行审批手续。

  六、凡本通知中未定事项按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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