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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茧丝价格机制及做好今年秋茧收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4 生效日期: 2001-09-24
发布部门: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发布文号: 计价格[2001]1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茧丝绸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精神,切实做好茧丝价格机制改革及当前秋茧收购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茧丝价格管理方式 
  (一)从2001年起,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下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具体实行政府定价还是政府指导价,由各地结合本地情况自行决定。各省级人民政府不得将鲜蚕茧定价权下放到市、县,更不准擅自放开价格。 
  (二)每年初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根据蚕茧供求状况、生产成本、与粮棉比价以及国际市场价格等因素,研究提出当年鲜蚕茧的预测收购价格,做为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蚕茧收购价格的参考。 
  (三)放开厂丝价格,厂丝出厂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国家对厂丝价格不再作统一规定。今后国家主要通过运用厂丝储备调节、茧丝生产指导性计划、出口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调控茧丝市场,稳定茧丝价格。 
  二、建立价格衔接制度,加强蚕茧价格衔接 
  (一)各地特别是主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价格衔接制度。搞好蚕茧收购价格衔接是合理制定蚕茧价格政策、维护正常收购秩序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各地尤其是江苏浙江山东安徽四川重庆云南湖北以及广东广西等主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毗邻省际间价格政策的协商和衔接,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协商办法,并不断完善协调方式,逐步建立以衔接会议为主要形式的价格衔接制度。在制定和公布当地收购价格时,各地要严格遵循协商确定的蚕茧收购价格衔接意见,共同维护衔接意见的权威性、严肃性。 
  (二)省内毗邻地区也要加强价格衔接。特别是对蚕茧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更要注意省内各地区收购价格水平的基本平衡,要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具体价格水平,防止因价格差异过大和人为炒作而导致收购秩序混乱。 
  (三)为做好毗邻省际间的价格和收购政策的协调,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将对各地价格衔接和收购秩序情况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茧丝价格信息工作 
  (一)为了及时了解掌握蚕茧收购及价格动态,为国家进行价格调控提供决策依据,江苏浙江山东安徽广东广西四川重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经贸委(茧丝办)要在每年春季和秋季蚕茧收购旺季(每年6月份和10月份)将当地蚕茧生产、收购及价格等有关情况报国家计委(价格司)、国家经贸委(茧丝办)。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茧丝生产、收购和价格信息监测网络,定期分析茧丝生产和价格形势,加强信息引导,帮助生产者、经营者正确把握市场动态,促进供求平衡。 
  四、加强蚕茧价格及收购市场的管理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蚕茧价格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蚕茧价格及收购市场的管理监督。各省级经贸委应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在秋茧收购前完成鲜茧收购单位的资格审核工作。采取日常检查及收购旺季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蚕茧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及收购市场的监督与管理,督促具备收购资格的企业增强政策观念,认真执行蚕茧价格政策,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整顿收购市场价格秩序,促进蚕茧有序流通。 
  五、认真做好今年秋茧收购工作 
  综合各方面因素,2001年秋季鲜蚕茧(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收购预测价格每50公斤为700元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参考这一预测价格,结合当地实际,在与毗邻地区进行充分协商与衔接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蚕茧价格政策,并报国家计委(价格司)、国家经贸委(茧丝办)备案。 
  今年春茧收购工作已经结束,基本实现了国家确定的适度增加蚕茧生产总量的目标。目前国内外市场还存在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各地应根据年初制定的生产指导性计划,控制秋茧发种量,防止蚕茧生产规模盲目扩大,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要继续引导农民采用先进的养蚕技术,努力提高单产和质量。各地要加强对蚕茧收购资金的协调工作,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蚕茧收购资金,杜绝打“白条”。蚕茧收购期间,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加强蚕茧收购秩序的管理,确保收购秩序和价格稳定。 
 
 

200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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