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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06 生效日期: 1995-03-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1995]3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和《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省财政厅。
  一、职能转变
  职能转变的重点:一是加强宏观调控和税政职能,协调制订地方税收分配政策,强化财政在组织收入和平衡预算方面的作用。二是理顺分配关系,加强省级调控能力,执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三是拓宽理财领域,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是强化财政监督,对社会经济活动和企业经营活动实行法制化管理,做到依法理财和依法治税。

  二、主要职责
  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拟订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计划和年度预算草案,执行省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和监督预算的执行,编制年度决算。
  (三)参与宏观经济的决策和管理,参与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商业、经贸、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制度;参与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国民收入的分配进行调控。
  (四)组织拟订地方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税收收入计划,协调审批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组织国有企业收入。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和财务制度。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制订全省统一的开支标准。管理基本建设的财务制度,管理、监督财政有偿资金和省政府的其他各项资金。
  (六)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指导、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
  (七)管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业务,并按省人民政府授权签订贷款协定。
  (八)检查监督各市、县财政收支、各部门的财务活动和财政税收政策、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犯财经纪律的事项进行处理。
  (九)制定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干部专业知识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
  (十)管理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直属单位。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财政厅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财政信息、会议、宣传、文秘、信访、档案、外事接待、保密以及机关行政、财务、物资、房产管理工作。
  (二)财税法规
  草拟财政、地方税收、农业税法规、规章和全省性地方税收政策与税收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并监督实施;协调审批地方税减免;负责财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负责财政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预算处
  负责中长期财政规划的编制、财政预决算的编报、财政资金调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分析、预算会计业务、预算追加与追减、财政国库的管理、财政统计工作;研究拟订省对市财政管理体制及预算管理办法,指导县和乡镇财政建设。
  (四)基本建设处
  负责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和地方承担的地质勘探经费财务管理工作,制订有关管理制度,参与基本建设投资政策、中长期投资计划的研究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
  (五)农业处
  管理农业、林业、水利水电、气象、海洋与水产、农垦、华侨、劳改劳教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和上述方面省级国有企业有关收入的收缴工作;审批省级上述部门的年度预算、决算;监督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制订有关农业财务的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六)文教行政处(挂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牌子)
  管理文化、出版、文物、教育、计划生育、体育、广播电视、档案、科学和其他部门事业费,行政和政法部门、武装民兵、外事、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政协单位的经费;审批省级上述部门的年度预算、决算;参与制订有关财务制度和分配政策,监督省级企业的财务执行;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和省级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审批工作。
  (七)工交内贸处
  负责工业、交通、商业、粮食、环保、城市公用、物资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指导股份制企业的财务工作;制订有关财务制度和分配政策;管理工、交、商等部门的事业费;组织征缴上述方面省级国有企业有关收入,审批省级上述部门的年度决算;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参与管理电力开发建设基金。
  (八)对外经济
  负责外贸(包括专业外贸、地方工、农、技贸、综合性经贸)、外经、对外经济合作、地方性金融、保险、期货、旅游、外商投资的财务管理,指导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征缴上述方面省级国有企业有关收入;审批省级上述部门的年度决算;负责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使用的管理。
  (九)会计处
  管理会计工作,贯彻实施会计法令和规章;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组织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和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推广会计电算化工作;管理注册会计师和指导会计师事务所业务。
  (十)社会保障处
  参与研究、制订社会保障改革有关政策和制度,管理社会优抚、救济、救灾、卫生、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劳动就业等方面的财务、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审批省级有关部门的年度决算;管理社保、民政和劳动部门有关经费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制度,加强对有关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与监督。
  (十一)基金与收费处
  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费等收费和罚没收入的财务管理;参与住房改革工作,管理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管理预算外财政资金、国债、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其他各种基金工作。
  (十二)财政监察处(与省纪委、监察厅派驻财政厅纪检组、监察室合署,挂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牌子)
  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和指导财政系统的监察、纪检工作;监督检查各市县、各部门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执行财税政策、法令、制度情况,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案件;负责厅属单位的内审工作;负责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工作、指导财政系统职工的财政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财政系统的表彰活动;负责老干部管理、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管理厅属院校。
  (十四)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人事部门对干部进行考察;管理指导共青团、工会、妇女工作。
  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领导小组下设世界银行贷款业务办公室,挂靠财政厅。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20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不含兼职),正副处长44名。
  为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后勤服务机构和编制
  设立财玫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按机关行政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30名。
  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在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厅的基础上组建,副厅级,由省财政厅管理。

一、组建原则和指导思想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合理设置机构,划清职责范围,建立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体系;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主要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调查、分析、研究国有资产现状和变动情况,组织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和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体系,考核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状况;委派或推荐出席企业股东大会的国有产权代表,推荐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
  (四)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和省属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负责审批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工作;组织清算和监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省在境外的国有资产。
  (五)对国家投资的分配和国有资产重大投入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投资效益进行重点跟踪监测。
  (六)参与研究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和国家股权收益的分配方案,监缴国有资产收益。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国有资源性资产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参与处理重大产权纠纷。
  (八)统一负责资产评估的行业管理,制订资产评估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查,颁发评估资格证书;决定重要评估项目的立项并负责确认评估结果。
  (九)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和市、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十)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专业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有资产管理局设5个副处级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信访、宣传、外事、保卫、财产、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人事、党群、监察工作;组织指导国有资产管理人员专业培训。
  (二)政策法规
  负责组织草拟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行政复议、诉讼工作和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指导省国有资产管理学会工作。
  (三)资产管理一处
  负责工业、交通、建设、商业贸易、地方金融、旅游等系统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对省级重大投资项目和投资分配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系统省级企业国有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进行监督、考核;参与委派、推荐上述系统省级企业国有产权代表。
  (四)资产管理二处
  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性资产以及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和其他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参与上述系统省级重大投资项目和投资分配的研究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系统省级企业国有资产财务状况、经营效益进行监督、考核;参与委派、推荐上述系统省级企业国有产权代表;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及监督工作。
  (五)评估管理处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审查确认省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和重大评估项目的立项;负责对资产评估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指导省资产评估协会的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编制6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14名。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9名。
  为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理顺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一)与财政部门的关系
  国有资产管理局由财政厅管理,在省政府批准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和财政厅党组、厅长报告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局制订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政策法规、重大改革措施、年度工作计划及综合性的总结报告等,报财政厅厅长审签后办理报批手续。涉及与财政厅有关处(室)分工关系的,应先进行协商,并报厅长审签。
  财政厅协助组织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领导人;处、科级干部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报财政厅任免;科员以下干部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任免调配。
  (二)与企业主管部门(包括行业性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等)的关系
  企业主管部门在政企、政资分开以前,仍按现行规定负责监督管理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考核、指导和监督。
  企业主管部门在政企、政资分开以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离出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后,专司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的职能。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中介机构,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考核、指导和监督。
  (三)与国土、城建等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方面的关系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资产评估的行业管理,包括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批、颁发评估合格证书、行为规范、人员资质、职业道德。(国土、建设部门现有的并被其确认的评估机构仍有效,但需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国土、城建等部门负责制订土地、房地产评估方面具体的技术标准,并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颁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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