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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九江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09 生效日期: 2001-10-09
发布部门: 江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赣价费字(2001)109号
九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请示”(九价字(2001)10号)收悉。鉴于你市自来水公司投入巨资建成了第三水厂,现还本付息压力较大,加之近几年人员工资上涨、生产成本增加,工业企业用水锐减且欠费严重,导致供水企业举步难艰,为促进城市供水企业正常运转,经研究,同意对你市自来水价格作如下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由0.65元/吨调整为0.70元/吨;
  2、行政事业用水由0.65元/吨调整为0.75元/吨;
  3、工业用水由0.80元/吨调整为0.90元/吨;
  4、经营基建用水由0.85元/吨调整为1.00元/吨;
  5、特种行业用水由0.85元/吨调整为4.00元/吨;
  6、根据“江西省政府印发《关于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1)21号)要求,宾馆、饭店用水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价格,即为0.90元/吨。
  上述价格为最终到户价格,不得在水价中搭收任何费用(包括基金、附加)。请认真做好水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切实督促供水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水费回收率。
  上述水价调整的具体出台时间,由你局在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请通知供水企业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所收水费只能用于城市供水企业发展生产,不得挪作它有,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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