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2001]203号
潮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潮州市市区供水价格的请示》(潮价(2001)25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在成本审核和举行价格决策听证会的基础上拟订,经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民政府同意,符合法定程序。经研究,核准你市城区自来水每立方米综合平均售价由现行1.10元调整为1.40元(含税、水资源费,下同),自2001年10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执行。调整后的具体分类水价为:
(一)工业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20元整为1.15元;
(二)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00元调整为1.30元;
(三)行政事业用水每立米由现行1.20元调整为1.80元;
(四)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2.00元调整为2.70元。
(五)特种用水每立米由现行2.80元调整为3.00元。
二、请你市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加快阶梯式计量水价和两部制水价的改革步伐。
三、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