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汕价[2001]173号
各物业公司:
汕头市物价局、国土房产局汕价(2000)81号文出台以来,部分物业公司反映二次供水价格执行有困难。经我局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由于小区的规模及配套设计、楼房形式、设备选用、入住程度以及物业管理操作规范等诸多方面差距,使目前二次供水价格参差不齐的状况十分突出,要实行统一的作价标准也存在着较大难度。因此,在未实施对物业小区直抄到户之前,考虑到既要有利于今后直抄到户,又要兼顾现实的原则,现就物业小区二次供水作价办法有关问题作补充通知:
一、采取政府指导价形式,即在统一作价公式基础上,由物价部门对水损率、单位加压费用制定最高控制标准,各物业公司在规定最高控制标准以内,按实际表计合理核定水损率、加压费用具体标准,然后按公式作价。
最终到户水价=直抄分类水价÷(1-水损率)+单位加压费用
(污水处理费另外代收)
最高控制标准:水损率6%;加压费用15楼(含15楼)以下每吨0.32元,15楼以上每吨0.45元。
二、现行水损、加压费用在最高控制标准以内的,要按现行标准执行,不准套用本控制标准作价加价;现行水损、加压费用超过最高控制标准的,要将现行标准降至本控制标准以内作价。
三、因特殊原因而无法降至本控制标准以内的,可由物业公司与广大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商作价,签订协议,报物价部门备案。
四、各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水损和加压费用专项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将水损和加压费用的计算办法向业主公布和提交收费票据。实行每年考核一次,由物业公司定期召开座谈会,向广大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报告当期收支情况,并将书面情况报物价部门备查。各物业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杜绝各种人为因素增加损耗和加压费用,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各物业公司应到物价部门办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将二次供水的计算标准进行公示,接受广大业主监督。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原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汕头市物价局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