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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IC卡暂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9 生效日期: 2001-11-19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1]50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你府《关于收取广州市IC卡暂住证工本费的请示》(穗府报[2001]70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市在对外来暂住人员实行IC卡智能化管理时收取IC卡暂住证工本费,每卡20元。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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