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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计划内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格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1 生效日期: 2001-11-2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1]512号
中国石化广州分公司、中国石化茂名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液化气出厂价格的报告》(中国石化广州[2001]财35号)和《关于调整计划内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格的请示》(茂炼化股函字[2001]2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成品油作价原则和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成品油出厂价格的通知》(计电(98) 53号,98年6月4日发文)规定:“液化气出厂价格按以下原则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制定:计划内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格按供军队、国家储备的90号汽油价格0.85--0.9三确定,在3年内逐步到位,实现与汽油的合理比价。”
  依照以上有关规定,你公司可以将计划内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格调整为2640元/吨,但由于近期民用液化气价格受市场影响大,你公司可以在不超过2640元/吨内,根据市场变化调整计划内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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