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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农村住宅电价等问题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30 生效日期: 2001-12-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1]337号
各市物价局,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九届81次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取消核电价差,降低打谷电价,到2001年底农村住宅到户电价降到0.89元/千瓦时以下。为贯彻省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省电网不论收购或代售地方火电,都不得收取核电价差。
  二、2002年1月1日起,全省水稻脱粒用电电价执行当地稻田排灌电价。
  三、从2002年1月1日起(按当月抄见电量),全省农村住宅到户电价最高限价为0.89元/千瓦时。《广东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另行下达。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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