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2002]121号
汕头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汕头市网电价调整方案的请示》(汕价(2002)77号)收悉。根据九届81次省府常务会议关于取消核电价差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降低大工业、普通工业以及对趸售县的电价,调整后的电价价目表见附件。
二、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地方电的供电利润为0.7分/千瓦时的规定是全省性的统一政策,在省对这一政策进行调整之前,广电集团汕头供电分公司收购地方电的利润仍维持在0.7分/千瓦时的标准。
三、按照上述原则调整后,你市剩余的降价空间约2630万元也应用于降低销售电价。
四、调整后的趸售电价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汕头市区电价调整方案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所执行电价与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附件:
汕头市电价价目表
(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 电价 城市建设附加费 合计
一.大工业 变压器容量(元/KVA·月) 9.00 9.00
(一)基本电价 最大需量(元/KW·月) 13.50 13.50
(二)电度电价 1.执行省网电电价电量 57.90 1.40 59.30
2.一般大工业 67.60 1.40 69.00
二.非工业.普通 1.执行省网电电价电量 69.40 1.40 70.80
工业电度电价 2.一般普通工业 77.60 1.40 79.00
3.一般非工业 84.60 1.40 86.00
三.商业电度电价 123.60 1.40 125.00
四.城市住宅电度电价 82.60 1.40 84.00
五.稻田排灌电度电价 40.00 40.00
六.趸售县电度电价 山区 53.09 53.09
六.趸售县电度电价 非山区 56.88 56.88
备注:1.城市建设附加费由供电部门代收。
2.各用电分类电度电价(趸售县用电除外)含农网改造还本付息1分/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