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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海关单证录入和打印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3 生效日期: 2002-06-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2]188号
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广州海关关于正式核定海关单证录入和打印收费标准的函》(穗关服函(2002)93号)、《黄埔海关关于商请单证录入和打印统一收费标准的函》(埔关服函(2002)30号)均收悉。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1)23号)有关精神,我省海关单证的录入和打印费按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
  经研究,同意你们两关属下的机关服务中心以自愿为前提,对单证的录入和打印服务按以下标准收费。   一、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申报单、进口报关单付汇联、出口报关单结汇联、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出境汽车载货清单、进出境船舶货运分舱单,15元/份;
  二、进出口货物转关申报单、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单、保证金台帐、新办企业注册备案、企业年审,30元/份;
  三、合同备案、合同核销,50元/份(含6页,超过6页每页加收10元)。
  请你们接文后通知机关服务中心到我局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中介服务收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亮证收费,并公布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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