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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中山市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用地办证费用优惠暂行办法》(中府[2000]3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条文中“市计委”、“工业发展局”、“外经贸委”和“国土房管局”分别改为“市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外经贸局”和“国土资源局”。
二、第二条第二项改为“外资工业项目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并于2002年4月1日实施)中鼓励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确认”;增加一项作第(三)项“对已形成的灯饰、五金、家电、空调、服装、家具和食品等特色工业镇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给予确认”。
三、第四条修改为“确认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须在立项审批基础上进行。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按《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暂行办法》(中府[2001]1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第七条修改为“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的土地使用费和垦复金,在本市留成部分每亩分别减收4000元”。
五、增加一条作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以后条文顺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用地办证费用优惠暂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印发。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中山市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用地办证费用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整体经济实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的确认依据是:
(一)内资工业项目根据国家、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和《中山市产业发展序列目录》中优先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产品、技术目录确认;
(二)外资工业项目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并于2002年4月1日实施)中鼓励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确认;
(三)对已形成的灯饰、五金、家电、空调、服装、家具和食品等特色工业镇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给予确认。
第三条 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的确认工作由市计划局负责,涉及技术改造或外资的工业项目,由市计划局会同经贸局、外经贸局等部门共同审查。
第四条 确认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须在立项审批基础上进行,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按《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暂行办法》(中府[2001]1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业项目在办理立项审批时,对需要征用土地,又符合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条件的,填报《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申请表》,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计划局发给《中山市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确认书》,确认书有效期一年。
第六条 被确认为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的,投资者凭项目立项批文、确认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办证费用优惠手续。
第七条 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的土地使用费和垦复金,在本市留成部份每亩分别减收4000元。
第八条 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的投资者必须按项目的立项内容进行建设,若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申报。
第九条 对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实行调查和跟踪, 由市计划局、国土资源局及外经贸局、经贸局组成检查组,对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的投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核实项目投资者是否按批准的内容建设。
第十条 投资者在申报工业项目立项时不得弄虚作假,如检查发现不按立项内容进行建设,或未重新申报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投资者必须补缴减收的用地办证费。
第十一条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监督辖区内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的建设,对享受用地办证费优惠后不按立项内容建设的投资者,督促其补缴减收的用地办证费。对监督不力的镇区,由市政府取消在该镇区新办工业项目用地办证费用的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三来一补”企业可参照适用本办法中给予外资工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