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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嘉兴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30 生效日期: 2001-08-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1]308号
嘉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嘉价管[2001]35号)悉。鉴于嘉兴市为满足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需要,将对城市供水实行生物预处理及深度处理工艺改善供水质量的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适当调整自来水价格。具体到户价为:民用水由每吨1.15元调整为1.50元,工业用水由每吨1.40元调整为1.70元,单位用水由每吨1.40元调整为1.85元,商业、宾馆用水由每吨1.95元调整为2.35元。各类到户水价中包含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上述价格自2001年7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三、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对生活困难居民的优抚工作,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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