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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中若干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7 生效日期: 2001-09-27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浙价认[2001]33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土管局:
  为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现就贯彻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中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应按国清[2000]3号文件要求,退出中介,专司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不再受理市场主体委托,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已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价格鉴证机构应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退出中介的价格鉴证机构,仍具有符合相应土地评估行业规定数量及条件的评估专业人员并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意,其从事涉案土地价格鉴证时,不要求其机构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可由注册土地估价师在鉴证报告上签字,其鉴证结果予以认可。若价格鉴证机构没有相应资质的评估专业人员,则应通过相关专业机构聘请相应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涉案土地价格鉴证结果和评估结果均应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二、继续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施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文件精神与各级物价部门在人员、财务、名称、职能等方面彻底脱钩,归入相应的评估行业管理,不再保留事业法人,不得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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