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财综字[2001]8号
省交通厅,各市、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1996年第11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鉴定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实施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中,对参加培训的学员可以收取“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鉴定费”(不得另收结业证工本费),项目代码为:0263400;对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颁发经营许可证时可以收取“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项目代码为:0263500。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二、“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鉴定费”和“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业务管理支出。
三、收费前须及时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