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液化气出厂价格并轨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31 生效日期: 2001-10-31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1]371号
中国石化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计划内液化气出厂价格与市场价并轨的请示》(镇炼化[2001]252号)悉。由于今年以来国际油价下跌以及进口液化气的低价冲击,国内液化气市场价格跌幅较大,已较长时间低于计划内液化气出厂价格水平,放开现行计划内液化气出厂价格的条件已经成熟。鉴此,决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放开计划内液化气出厂价格,实行计划内液化气出厂价格与市场价格并轨。并轨后,你公司生产的液化气出厂价格由你公司根据市场状况及国家的政策要求自行确定。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