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教计[2002]6号
各市、县(市、区)教委(局)、物价局: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学生饮用奶”收费和价格行为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生饮用奶”销售是企业经营行为,应遵循自愿原则由“学生饮用奶”生产经营企业在学生家庭所在社区等地设点订购,由企业直接收取费用并开具发票,学生和学生家长可自主选择不同品牌的“学生饮用奶”。
二、“学生饮用奶”价格由“学生饮用奶”生产经营企业自主确定,公平竞争。
三、学校不得代销“学生饮用奶”,更不得通过代销“学生饮用奶”加收费用牟利。
四、本通知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学生饮用奶”收费与价格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