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财综[1999]119号
各市、地、州财政局,物价局,文化局:
为了规范全省文化市场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加强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我省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根据省人大1995年6月颁布的〈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并经省政府统一,现就全省文化市场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通知如
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市场管理费。
二、根据文化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体制,文化市场管理费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按照本《通知》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局川价字非[94]88号文件的规定征收。
三、文化市场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营业额的1--3%。各市、地、州财政、物价会同文化部门在本标准范围内,制定适合当地的收费标准,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抄报省财政、物价、文化部门备
四、文化行政部门向下列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征收文化市场管理费:各类营业性文艺演出、艺术展览;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餐)座(酒吧);在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乐手、歌手、节目主持人和其他艺术表演人员;营业性电子游戏、台球;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营业性艺术培训;美术品及允许进入市场的文物经营活动;文化中介经营活动;对外文化交流中的经营活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交款人有权拒绝交款:征收入员未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或收费项目和标准与许可证不符;征收入员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六、在对文化宫、文化馆、艺术馆、青少年宫、工人俱乐部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征收文化市场管理费时,可给予适当减免。
七、文化市场管理费必须全部用于文化市场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具体使用范围为:有编制的专职稽查人员的工资(补贴)、福利、奖金和兼职稽查人员的值勤补贴;管理中发生的办公及业务费用;管理所需必要设备的购置和维修;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表彰及会议开支等。
八、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文化市场管理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文化市场管理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严格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九、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全省娱乐业文化市场管理费改娱乐业营业税后,各地要立即停止收取娱乐业文化市场管理费。
199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