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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2002年春茧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0 生效日期: 2002-05-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2]15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2002年蚕茧价格政策及加强蚕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91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1]47号)精神,以及今年茧丝绸市场供求状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02年春茧收购价格政策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春茧的中准级鲜茧(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收购中准价格(含税)为每50公斤650元,上下浮动幅度为10%;实行“组合售茧、缫丝计价”的地区,鲜上茧每1%出丝率的价格为50元,上下浮动幅度为10%。

  二、各地的具体收购价格,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省定指导价格范围内,组织各有关方面协商后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在确定具体价格时要合理兼顾农、工、贸各方的利益,并充分考虑与周边地区价格的衔接。

  三、继续实行优质优价政策。补正规定和方格簇茧收购价格政策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坚持实行仪评收购。对于少量零星、确需目评收购的蚕茧,市、县政府要按照限制目评的原则规定最高收购价格。

  四、各收购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蚕茧收购价格政策,做到明码标价,不得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蚕茧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茧丝价格政策规定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以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确保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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