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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对征收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5 生效日期: 2001-03-05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1]49号
成都市物价局:
  你局成价行(2001)71号文收悉,经请示国家计委以及根据省上有关文件规定,现将“请示”中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林业保护建设费”其征收环节以及范围是征对木林销售的第一个环节征收,其它环节不得重复征收,其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川价字非(94)231号文件执行。
  二、“野生动物保护费”的征收,是对野生动物出售的第一环节征收,餐饮、饭店、商店不应征收“野生动物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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