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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成都市收容遣送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0 生效日期: 2001-09-01
发布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成价行[2001]157号

市民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费(2001)137号《关于成都市收容遣送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了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省会城市社会形象和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现结合我市收容遣送工作实际情况,将收取收容遣送管理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容遣送管理费的收费范围,为收容管理部门收容的三无人员中有支付能力且有轻微违法、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被公安部门处罚后需要遣送的人员。对其余收容人员一律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二、收容遣送管理费收费标准为:
  1、对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违反交通管理的被收容人员,每人每次200元;
  2、对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物、提供色情服务、经治安拘留后需实施收容遣送的、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非法职介的被收容人员,每人每次400元。

  三、收容遣送管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收容遣送站接文后即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四、收容遣送管理费属预算外资金,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周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以上收费标准从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一年,试行期间的情况请即时报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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