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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6 生效日期: 2001-12-06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费[2001]225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部署,今年以来,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整顿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各地在抓好清理、整顿和检查工作的同时,因地制宜地开展了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积累了一些经验。为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国家计委最近发出了《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1)1672号),现予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地物价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1)1672号)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主要涉农收费项目公示制的意见》(川委办[2001]46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公示,要以县为单位统一审核项目和标准,并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备案,防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三、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年内要力争完成乡镇政府的公示;乡镇涉农收费的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公示,要结合《收费许可证》的清理,在2002年收费年审工作前完成,对达不到公示要求的,年审不能通过;乡镇经营单位的涉农的价格公示,要在明年上半年以前完成;村一级的公示要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村提留、乡统筹的标准,以及农村电价、水价、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内容,并力争在明年上半年完成。

  四、各级物价部门在开展涉农收费和价格的公示工作中,要加强与农民负担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省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总结。

附件: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见2001年第10期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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