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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2 生效日期: 2002-02-22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费[2002]41号

各市、州物价局:
  《收费许可证》是实施收费的有效凭证,由于近年来各地在办证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具体表现是:办证审核不严、证照填写不规范、收费基础上和标准变更不及时、引用文件依据与收费项目标准不一致等。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去年全省《收费许可证》检查整顿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收费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程序进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变更程序,按申领《收费许可证》程序办理。

  二、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一点一证制度。对有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的收费点,不得办理《收费许可证》正本。

  三、除甘、阿、凉三州少数条件不具备的县以外,《收费许可证》正本、副本从今年起全部利用《收费基金管理系统》实现机打发放。个别未配置许可证专用打印机的县,可以采用手工抄写,但必须按照《收费基金管理系统》提供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和《收费许可证》编号进行规范抄写,且在计算机中保留发证档案。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健全《收费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收费许可证》申请表的保存期为《收费许可证》注销后三年。

  五、为了规范《收费许可证》的管理,结合目前大部分《收费许可证》有效期已满,各地在今年年审前集中一段时间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对有效期未满的《收费许可证》也应全部换发,但工本费的收取要适当减收。

  六、各地在利用《收费基金管理系统》发放《收费许可证》的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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