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17 生效日期: 1996-01-17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6〕25号
江苏福建湖南广东海南省和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五矿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根据我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062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五矿集团总公司具有综合协调管理所属企业职能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该集团总公司在1995年度向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收取管理费3847万元并据以税前列支,对超出的金额应进行纳税调整。1994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按实际发生数由所属企业在税前扣除。 
  附件:(略) 
  抄送:中国五金矿产总公司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