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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监督监督委员会、上海市审计局、上海市纠风办关于取消空调和超计划用电加价费、降低供配电贴费和电度表保证金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23 生效日期: 1999-03-23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纠风办、上海市审计局
发布文号: 沪财综[1999]12号、沪价行[1999]7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等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2号)、财政部《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8]119号)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8]2212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取消空调加价费和超计划用电加价费两项收费、降低供配电贴费和电度表保证金两项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89]44号文批准收取的“空调加价费”和“超计划用电加价费”两个收费项目予以取消。

  二、本市“供配电贴费”统一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附件一《关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计投资[1993]116号)执行。市计委《关于调整本市22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标准的通知》(沪计投[1995]20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三、本市“电度表保证金”收取标准统一按华东电业管理局《印发的通知》([1990]华东电计字第91号)执行。市财政局、电力工业局《关于颁发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电度表保证金的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四、各区县、各部门在电价外加收的各种附加费、基金等费用一律予以取消。凡继续收取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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