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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测绘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2 生效日期: 2001-09-02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财预[2001]73号、沪价费[2001]78号

内复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称:
  你局《转发〈关于申请测绘资格证书收费许可证立项的报告〉》(沪规综[2001]256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测绘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51号)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为本市测绘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执法主体。

  二、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在发放《测绘资格证书》时,向领证单位收取工本费每证18元(正本每证3元,副本每证15元)。

  三、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函后,由执收单位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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