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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收取一次性饭盒回收处置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9 生效日期: 2001-11-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费[2001]89号、沪财预[2001]92号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你局关于《关于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处置费试行期延长的函》(沪容环发计[2001]189号)收悉。为了加强对本市环境污染源的治理,经研究, 同意将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处置费的收费试行期延长至2002年底止,收费标准为:   一、单只重量为5克的一次性塑料饭盒,按每只0.03元征收:
  二、其他一次性塑料餐用制品按每公斤5元征收。
  收费管理仍按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处置费的复函》(沪财综[2000]63号、沪价费[2000]第214号)规定执行。 如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办。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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