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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7 生效日期: 2002-05-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2]57号

四川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函》(川统计函[2002]6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川财综[2002]15号文件,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按《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统计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四川省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收费标准:每套(含正本芯、副本芯、封皮及登记申报表)40元。

  三、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凭证收费,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从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到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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