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国税所[1999]153号
现将《福州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福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程(试行)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便于实际工作中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99号)及福建省国税局闽国税所[1995]064号、[1999]064号、[1997]057号、[1999]017号文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出这个规定范围的,一律不得报批减免税。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二、减免税的申请:
纳税人必须于当年10月起至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逾期视同自行放弃享受减免税优惠,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申请减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以及以前年度减免税情况等。
(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第一年申报时附送)。
(四)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五)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主要有:
1.高新技术企业:(1)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书复印件;(2)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开办后最早获利年度的证明材料(如税务处理决定书等)。
2.“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复认定“老、少、边、穷”地区文件复印件。
3.受灾企业:受灾损失的具体情况及证明材料(如保险公司的理赔单等)。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1)劳服企业证书复印件;(2)劳服企业年检合格证复印件;(3)安置人员证明(如:下岗证、失业证、求职证等);(4)安置人员花名册及其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5)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资料(如职工工资表等);(6)安置比例计算及附加说明材料。
5.校办企业:(1)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2)学校(主管部门)对企业非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证明;(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会计原始凭证复印件(如上缴利润给学校的收据等)。
6.民政福利企业:(1)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2)福利企业年检合格证复印件;(3)“四残”人员证明复印件;(4)“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三、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一)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以及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中央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逐级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其余企业的减免税,年度减免税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减免税的审批要求、程序和时限
(一)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政策性强、数额较大、涉及面较广的减免税,坚持集体审批制度。
(三)审批减免税要依法秉公办理,不得越权行事,更不得以权谋私。
(四)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资料不全的,受理税务机关应在10天内通知申请人或下级税务机关。
(五)减免税原则上实行一年一报,一年一审批制度。
(六)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审批机关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在30日内,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上级税务机关亦应在接到下级税务机关层报的申请资料30日内,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或核报,必要时要实地进行调查核实。
五、减免税审批前的预免手续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在未获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审批后,再办理退库手续。对个别纳税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可办理预免手续。预免手续由纳税人申请,经县(市)区级局国税机关审查批准,可酌情给予办理申报减免税年度及项目的预免手续,待上级有权机关批复后再行结算。
六、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税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要求使用,税务机关要对其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经批准减免税(包括经批准预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税款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或者纳税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等情况,税务机关有权停止给予减免税,情节严重的要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减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
(四)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减免税管理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七、建立减免税的统计制度
(一)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年限、金额、用途等。(格式见附表一)
(二)福州市国税局应将减免税情况按年统计上报省国税局,并将统计资料分单位抄送各相关的县(市)区级国税局。
八、本规程自1999年1月1日起试行。今后凡有新规定,本规定与新规定有抵触的条款,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台帐(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