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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五个一示范”活动安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09 生效日期: 2001-10-09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检字[2001]277号

各市、地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宣传、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我省明码标价“五个一示范”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五个一示范”单位标准
  (一)“五个一示范”单位模范执行价格政策、法规、信誉优良、管理严格、效益较好、标价规范、消费者满意度高,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的单位。
  (二)建立了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对明码标价进行建章立制、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三)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价签或价目表、牌等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日规范,价格变动时及时进行调整价签标示。
  (四)严格遵循公平、公开、合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经营活动中做到货真价实,公平交易、信守承诺、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或服务。
  (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场所整洁卫生。
  (六)认真接受消费者及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有关价格情况和资料。

  二、“五个一示范”活动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山具体检查验收,达到“五个一示范”标准的单位,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为“明码标价示范单位”,予以受牌。

  三、开展“五个一示范”活动的要求
  (一)开展“五个一示范”活动要保证质量,注重实效。坚持企业自愿参加,不干涉企业的经营活动、为企业服务,不增加企业负担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开展“五个一示范”活动,可采用务种方式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取得新闻单位支持,增加“五个一示范”活动的透明度,努力扩大社会影响。
  (三)对五个一示范单位要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取消“五个一示范”单位称号:
  1、执行价格政策法规不认真,内部管理问题较多,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价签、价目表、牌不全、标价不真实、标示不规范;
  3、消费者意见较大的;
  4、经审查不符合“五个一示范”标准的。
  (四)此项活动不受行业和所有制限制。“五个一示范”活动应每年进行验收评审,坚持标准,注重质量。各地在搞“五个一示范”活动中,请把好的经验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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