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价事字[2001]281号
各有关地、市、县、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74号)和《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参加2001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成绩及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1]57号),现就2001年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2001年全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具有申请价格鉴证执业注册的资格。
二、申请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获得国家计委资格认定证书的价格鉴证机构即各市、地、县、区价格事务所或价格认证中心)提交申请报告,填写价格鉴证师注册中请表;
(二)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通知第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材料上报省物价局价格事务所具体承办。
(三)省物价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初审后,符合条件决定受理注册申请的,签署意见后,统一报国家注册机构审核;
(四)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经审核认定,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注册手续,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注册证》。
三、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不在国家计委认定的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工作的;
(三)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四)因在价格鉴证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表;
(二)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三)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五、自2001年1月1日起,有两名(含两名)以上注册价格鉴证师的价格鉴证单位,实行价格鉴证师签字制度。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价格鉴证师的名义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价格鉴证报告。尚未拥有两名注册价格鉴证师的价格鉴证单位,暂定过渡期两年。在过渡期内,取得国家计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仍可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价格鉴证报告。两年过渡期后,尚未拥有两名价格鉴证师的机构,不得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价格鉴证报告。
附:(一)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表 (二)2001年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