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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2 生效日期: 2001-12-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房字[2001]316号

各市(地)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0]43号)精神,现将我省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交易资格和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法人资格,依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规范标准,为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提供交易服务的有形建筑市场可收取服务费。

  二、有形建筑市场服务费实行分档按宗计收,工程招标方承担收额的40%,中标方承担收费额的60%,具体标准如下:
  1、工程施工(含装饰装修)招标交易服务费:
  (1)中标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50万元以上的,每次计收5000元;
  (2)中标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每次计收10000元;
  (3)中标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每次计收15000元:
  (4)中标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每次计收2--6万元。
  2、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交易服务费:中标额在5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每次计收1000元;中标额在50000元以上的,每次计收1500元。

  三、市(地)有形建筑市场将服务费总额的10%上缴省有形建筑市场信息服务管理中心,专项用于对全省有形建筑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五、以上规定从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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