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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规范“暂扣违章、事故车辆保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4 生效日期: 2001-12-24
发布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财综[2001]132号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
  《关于交通征稽部门扣留违规车辆统一停放管理的函》(晋交便字[2001]236号)和《关于提高违章车辆、事故车辆存放收费标准的请示》(晋公交管[2001]67号)收悉。根据《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以及《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通征稽和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违章、事故车辆予以暂扣、保管属政府强制性行为,可以收取“暂扣违章、事故车辆保管费”,该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财政预算外资金,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交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和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按照有关规定,暂扣的机动车辆应就近存放指定地点,并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使用被暂扣的车辆。托运和保管中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三、规范后的“暂扣违章、事故车辆保管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文下达。

  四、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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