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价费字[2001]370号
中央驻并各单位、省直各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晋价费字[2001]331号《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试行)文件规定,现将非强制性短期培训班有关收费通知如下:
一、中央驻并和省直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以外举办的非强制性培训班,属经营性收费,其收费标准:
食宿费:坚持勤俭办学和以收低支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资料费:由出版社发行的教材,按定价收取;自编的辅导教材按成本收费。
培训费:每人每学时2.5元。对于材料消耗较大,确需进行实际操作的行业,如烹饪、标准计量、检验测定、矿山、消防、计算机上机操作等可在培训费的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
二、各培训单位在培训前需到省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