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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4 生效日期: 2002-01-14
发布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费字[2002]66号
省新闻出版局:
  你局“关于申请提高《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请示”收悉,根据2001年8月2日国务院第315号令《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将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和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并为一项许可证,即《印刷经营许可证》.按照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证照费管理的通知》([1998]价涉字号48号)计算工本费的方法,将《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核定为每证30元(含正本、副本、登记表).
  《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部缴入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帐户,支出按照省财政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并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省新闻出版局接文件后,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晋财综字[1999]107号文件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山西省文化厅晋价涉字[1993]2号文件中“书刊发行及印刷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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