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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在无铅车用汽柴油品中添加“邦洁牌”和“兆牌”清净剂向用户收取费用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9 生效日期: 2002-03-29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管字[2002]78号
 中石化山西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车用无铅汽柴油中添加清净剂后产品销售价格的请示》(石化股份晋业[2002]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你们在无铅车用汽、柴油中加入经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邦洁牌”和“兆牌”清净剂后,可继续向油品用户在油价外收取费用。
  二、加收清净剂费用的原则、条件、办法、标准等仍按我局晋价工字[2000]第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在无铅车用汽、柴油中加入清净剂的比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以确保质量标准与使用效果,做到质价相符。不准使用未经国家认证并批准的清净剂,凡油品质量达到环保要求的,不得强行添加清净剂并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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