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地税函[2005]56号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湛地税发(2004)22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已取消。因此,粤地税发【1998】163号文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凭《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等有关证件办理申请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事宜的规定自行作废。在总局没有新规定之前,新办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货代发票。
二○○五年二月五日
附: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
湛地税发(2004)22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湛江市湛联货运有限公司于今年6月注册成立,是具有从事国际、国内货运代理业务的新办企业,其工商、税务登记俱已办妥,现向我局申请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公告》的规定,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发票、国际货代发票、国际海运业船代发票企业必须提供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书)。根据《关于使用〈国家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的规定,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事宜。但根据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取消。该新办的企业现无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
鉴于以上情况,我局应否核准其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资格,请批示。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