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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6 生效日期: 2005-02-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中府办电[2005]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近期,我省部分地区相继出现狂犬病病例,为防止和控制狂犬病在我市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公安厅、农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粤卫[2005]7号)和《中山市犬类管理实施细则》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级卫生、公安、农业、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切实把防控狂犬病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职能部门要克服困难和麻痹思想,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共同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农业部门要落实犬类免疫,提高犬只免疫率,建立有效的免疫屏障;公安部门对禁养区因特殊需要养犬的单位要严格审批,加强管理,并会同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捕杀流浪犬和未经免疫注射的犬只;工商部门要加强犬只、犬肉市场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疫情的监测和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对被犬咬伤者要及时进行伤口处理,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和抗犬病血清,最大限度减少狂犬病的发生和死亡。

  二、严格执行《中山市犬类管理实施细则》
  (一)本市中心城区为犬类禁养区。中心城区范围为:东至中山港大道火炬开发区“百鸟归巢”标志;南至城桂路博爱医院路口、南区105国道过境线路口;西至富华道尾;北至105国道过境线沙朗处、旧105国道与岐港公路交界处、东明大桥。
  各镇(含火炬开发区)的禁养区范围由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二)在禁养区内不得养犬,对禁养区未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依规进行捕杀处理。
  (三)非禁养区内养犬,必须圈养或拴养,严禁放养。在非禁养区饲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应带犬只到当地动物防疫部门(各镇区畜牧兽医站)进行检疫,并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的犬只或其他动物,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或镇政府、区办事处。由动物防疫部门会同公安、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饲养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和要求赔偿。
  (五)犬只及其产品须凭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犬只及其产品一律禁止出售和贩运。
  (六)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
  1、公共汽车和出租车等公交工具;
  2、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3、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公园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4、餐厅、商店、市场、医院、候车厅等公共场所。

  三、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渠道,普及狂犬病防控知识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以及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了解狂犬病的危害和防控常识,自觉做到不违章养犬,如被犬咬伤后立即到当地医院诊治,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切实做好狂犬病的防控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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