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柳署价字[2001]89号城
各县(市)物价局、电力(供电)公司: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柳州地区各县(市)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批复”(桂价格字[2001]445号)以及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地区各县(市)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同网同价,以抄见电量为准,具体到户电价详见附表。
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暂不分丰、枯水期电价,按所批复的基准电价水平执行。
三、已改造完成的农村台区,非普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的农村电网维护费重新核定为0.085元/千瓦时,其抄表到户电价为该类高压侧电价加维护费,从2002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农村电网维护费在财务上单列,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五、按照桂价格字[2001]264号的规定,对尚未改造的农村配电台区,农村居民生活到户电价最高不能超过0.90元千瓦时,低于此水平的按实际执行。
六、按照桂价格字[2001]365号、桂价格函字[2001]98号的规定:装机总容量在20千瓦(含本数)以下的农村粮食加工用电、农村人畜饮水抽水用电执行销售电价表中“农业生产电价”。
七、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供电部门必须坚持实行供电“三公开”、“四到户”和“五统一”制度。
八、各县(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确保同价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附表:各县(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格表 单位:元/千瓦时
基 民 农村电网维护 用电
准水 生活用 费 丰水 枯水 价区加 农村电网维护
平 电 期 期 价 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