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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医疗保健IC卡建档费、信息服务费试行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9 生效日期: 2001-12-2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477号

  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报送医疗保健IC卡建档费、信息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桂卫规财[2001]115号)悉。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收取医疗保健IC卡建档费、信息服务费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桂财综[2001]45号文同意立项。根据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规定,本着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现将其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医疗保健IC卡建档费(含IC卡工本费)每卡20元,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补办新卡的,每卡只能收取工本费10元;医疗保健IC卡年信息服务费每卡10元。

  二、医疗保健IC卡的主要功能:为病人开出电子处方;用病人的IC卡查询持卡人的基本资料(包括健康档案、临床资料等);实时的将处方单通过局域网传送到收费处直至到达病房;节省病人在医院挂号、就诊、划价、交费、取药的逗留时间。

  三、医疗保健IC卡建档费、信息服务费标准由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其他医院不得参照执行。

  四、医疗保健IC卡建档费、信息服务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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